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7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72號

異議人
中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第51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債務人應於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始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對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11647 號支付命令發給後,訴外人楊岐以異議人之名義,於100 年9 月8 日具狀聲明異議,同時表明其並非異議人之董事,且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92 號判決確認其與異議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判決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查閱屬實。是以,楊岐既表明其並非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其是否有為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意思,已非無疑,且縱認其確有此意,亦顯屬欠缺代理權,與法不合。又本院曾將相對人表示楊岐異議不合法之書狀送達異議人,異議人迄未表示意見,自堪認其並無追認楊岐所為聲明異議之意。從而,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既係由無代理權人所為,且未經法定代理人補正及追認,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