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光潤 相 對 人 甲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李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雙方同意民國一○一年一至五月薪資以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和解,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二期給付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前給付第一期新臺幣伍萬元,於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第二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調解成立,雙方同意就101 年1 至5 月之薪資以新臺幣(下同)9 萬5,000 元達成和解,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將前述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相對人應於101 年6 月29日前給付第一期金額5 萬元、於101 年7 月31日前給付第二期金額4 萬5,000 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上開金額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存摺影本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1 年6 月11日調解成立,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在卷可稽,且由臺北市政府101 年6 月18日府勞動字第10134632400 號函所檢附之內容,亦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得依同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