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2號聲 請 人 劉桂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業已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33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是聲請人顯有溢繳334 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