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 請 人 林沁慧 相 對 人 盛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建議資方(即相對人)給付民國一百零一年八、九月份薪資合計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整予勞方(即聲請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相對人資遣,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調解成立,兩造同意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之起迄時間為101 年7 月23日至101 年9 月11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新臺幣28,168元,由聲請人於101 年11月5 日下午3 時至相對人處領取。茲因相對人迄今拒不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於101 年10月9 日調解成立,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且依新北市政府101 年10月16日北府勞資字第1012626296號函內容,亦足認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自得依同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