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良
- 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鋕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0日本院101 年度湖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再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2 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最高法院著有80年台上字第2917號判例可資參照。然為抵銷抗辯之當事人,其所主張之主動債權成立與否及範圍如未經法院調查及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2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當無既判力可言,自不許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呂志華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9年1 月15日自上訴人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達利公司)退休,上訴人公司已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607,703 元。然上訴人老達利公司因未將汽車津貼與電話津貼列入計算工資之範圍,致短少給付被上訴人退休金15萬6,000 元,爰請求上訴人老達利公司給付上開金額等語。原審認定系爭汽車津貼與電話津貼係屬工資之性質,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老達利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應以一年一個基數計算,依此計算結果,被上訴人可得之退休金為1,578,703 元,上訴人老達利公司給付之退休金2,607,703 元,已逾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退休金數額,從而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就上訴人老達利公司主張對被上訴人有請求返還溢發退休金部分金額之主動債權,原審判決並未就該主動債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及其範圍為判斷。是上訴人老達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未經原審裁判,自不得提起上訴,應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人所爭執之汽油津貼及電話津貼是否屬工資之一部分,究屬判決理由中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並無既判力(參92年2 月7 日修正公布前之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上訴人執此為上訴之理由,仍應認上訴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