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
80 年台上字第 291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0 年 12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130、11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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