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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翁得法
被上訴人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萬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721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8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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