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翁得法
- 被上訴人
-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萬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721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8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