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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喪葬津貼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黛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池間給付喪葬津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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