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萱、廖. 勳、張恭銘、陳昭衛、吳景弘、許銘財、謝明燈、顏銘憲、黃亭愷、曾建銘、陳厚甫、葉育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高玉潔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585,532 元+691,456 元+678,115 元+514,772 元+61,468元+84,907元+217,148 元+308,090 元+320,112 元+247,931 元+326,475 元+91,177元+171,188 元+244,543 元+111,758 元=4,654,67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