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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威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向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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