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 原告
- 高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 被告
-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