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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告
高聰明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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