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許碧惠
- 當事人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聰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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