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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聰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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