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代 理 人 蕭君如 相 對 人 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肇嘉(住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51 巷7 弄2 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2年間投資相對人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網匯公司)新台幣750 萬元,而為其股東,此有卷附亞太網匯公司所發行股票乙張可稽,然相對人亞太網匯公司於101 年1 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0130288900 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經聲請人向鈞院查復結果,相對人並未選派清算人、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等事件,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亞太網匯公司於101 年1 月20日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0130288900 號函廢止登記,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聲請人主張亞太網匯公司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於法應認有據。而亞太網匯公司章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亦無亞太網匯公司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決議,且原任董監事因任期於99年6 月19日屆滿而當然解任。是為處理亞太網匯公司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本院參酌原廢止前之法定代理人黃肇嘉對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黃肇嘉之清算人為妥適,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