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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6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5號

聲請人
吳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高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世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高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0261239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高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高陞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並檢具各項文件向本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茲檢具簿冊保存人同意書1 件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擔任高陞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高陞公司聲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11月22日士院景民正101 年度司字第64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高陞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高陞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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