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王怡雯
- 原告陳福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琬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