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