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 聲請人
- 陳美雅
- 相對人
- 英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葉韋伶為英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310 號民事裁定指定陳美雅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因陳美雅即將離職,該項保存工作改由葉韋伶擔任,為此聲請指定葉韋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一份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