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烈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票號PA0000000、PA0000000、P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並陳明退票日期。
(三)更正起息日期為各支票之退票日期。
(四)陳明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