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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4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裕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趙錦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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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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