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栗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錦標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