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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鳴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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