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聲 請 人 川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67,410元 │HJ0000000 │101年6月30日 │ │ │限公司 陳林富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