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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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