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05號
- 聲請人
-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80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3,600元 │BH0642257 │101年11月5日 ││ │限公司 石國輝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2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365元 │BH0642242 │101年12月5日 ││ │限公司 石國輝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3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100元 │BH0639393 │101年12月5日 ││ │限公司 石國輝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