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盧世彬
- 聲請人
- 張超琦
- 聲請人
- 林啟璨
- 聲請人
- 張大光
- 聲請人
- 鮑台生
- 相對人
- 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盧世彬
張超琦
林啟璨
張大光
鮑台生
上列聲請人呈報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1 年1 月29日士院景民司竟100 年度司司字第20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及登記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影本,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 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依卷附盧世彬、張超琦、林啟璨、張大光、鮑台生等清算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之負債及股東權益尚有1 億5,713萬9,361 元,並依此分配剩餘財產1 億5,713 萬9,361 元予股東,有清算人所提之投資人( 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 清算分配報告表在卷可稽。然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294 萬0,095 元暫核稅款未為處理,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1 年8 月9 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10207120號函可參。是麥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既尚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