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原告邱豐和
- 被告綠色四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95號聲 請 人 邱豐和 相 對 人 綠色四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豐和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時,係提出由董事會決議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之會議記錄。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101 年10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仍僅提出由董事會選任清算人之會議記錄。另查相對人公司亦非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由董事會行使權公司之股東會職權。亦未提出其他章程或法律規定得由聲請人獨任清算人之文件。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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