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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債務人
陳俊良
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01 年5 月22日下午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光聯輕電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調整通知單附卷可憑(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 號【下稱消債更卷】卷第6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470元,則總清償金額為1,113,840 元,清償成數為41%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32,000元(見消債更卷第63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200,965 元扣除必要支出385,920 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13,84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再者,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16530 元,其中14,750元部分為勞健保、稅負以外之必要支出,參酌臺北市政府所公布101 年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794(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債務人上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

㈡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惟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且債務人是否願於更生程序外,另與各債權人進行協商,此繫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非債權人或本院得以強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
│  付。                                                          │
│2.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47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
│  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716,905元。                                     │
│4.清償總金額:1,113,840元。                                     │
│5.總清償比例:41%。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 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492,948   │18.14%  │     2,807        │
│    │有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89,987   │21.72%  │     3,3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85,939   │6.84%   │     1,0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6,868   │13.87%  │     2,14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77,061   │10.2%   │     1,5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1,506    │1.16%   │     179          │
│    │有限公司        │          │        │                  │
├──┼────────┼─────┼────┼─────────┤
│ 7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427,556   │15.74%  │     2,4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29,248   │4.76%   │     7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滙豐(臺灣)商業│205,792   │7.57%   │     1,17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合    計    │2,716,905 │100%    │     15,47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應順延一期。                                                │
│                                                                │
│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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