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昱維
- 相對人
- 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連金
- 相對人
- 萬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14日以如附表所示建號編號1 之不動產,為擔保機械停車之貨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050,000 元之抵押權,債權存續期間為85年10月9 日起至87年11月30日止,約定清償期為87年11月30日,經87年10月15日登記在案;後相對人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變更抵押權設定契約,增加如附表所示土地編號1 之不動產為擔保物,經87年10月28日登記在案。相對人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於88年1 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建物編號1 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萬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3 紙、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101 年度司拍字第160 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新北市│淡水區 ○○○段│ │94 │建│ │ │738 │50000 分之│仕豐建設│ │ │ │ │ │ │ │ │ │ │ │408 │股份有限│ │ │ │ │ │ │ │ │ │ │ │ │公司 │ └──┴───┴────┴───┴───┴────┴─┴──┴──┴────┴─────┴────┘ ┌─────────────────────────────────────────────────────┐ │附表(建物)︰ 101 年度司拍字第160 號 │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1748 │新北市○○○○○段94│商業用、│四層40.55 │40.55 │陽台 │13.54 │平方公尺│全部 │萬昉企│ │ │ │區○○路24│地號 │鋼筋混凝│ │ │ │ │ │ │業股份│ │ │ │號四樓 │ │土造、12│ │ │ │ │ │ │有限公│ │ │ │ │ │層 │ │ │ │ │ │ │司 │ ├──┴───┴─────┴────┴────┴─────┴───┴───┴───┴────┴───┴───┤ │ 共有部分:仁愛段1907建號,面積:79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364 │ │ 仁愛段1908建號,面積:1,28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403 │ │ 仁愛段1909建號,面積:958.5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