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 請 人 石正勝 鍾金瑞 相 對 人 高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高芳蘭及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清償期日為101 年2 月20日,經100 年11月15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高芳蘭及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 兼作借據) 內,清償期日為101 年2 月10日。詎相對人高芳蘭及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 兼作借據) 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台北市│大同區 │圓環 │一 │467 │建│459 │51416/70│ │ │ │ │ │ │ │ │ │ │0000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689 │台北市○○街47│台北市○○段1 │鋼筋混凝土造│7 層:54.04 │陽台:31.3│全部│ │ │ │ │巷25號7樓 │小段467地號 │7 層樓房 │合計:54.04 │8 │ │ │ │ │ │ │ │ │ │花台:0.48│ │ │ ├─┴──┴───────┴───────┴──────┴───────┴─────┴──┴─┤ │共有部分:圓環段一小段692建號 84.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8 │ ├─┬──┬───────┬───────┬──────┬───────┬─────┬──┬─┤ │2│690 │台北市○○街47│台北市○○段1 │鋼筋混凝土造│5 層:66.15 │陽台:19.2│全部│ │ │ │ │巷25號5樓 │小段467地號 │7 層樓房 │合計:66.15 │7 │ │ │ │ │ │ │ │ │ │花台:0.48│ │ │ ├─┴──┴───────┴───────┴──────┴───────┴─────┴──┴─┤ │共有部分:圓環段一小段692建號 84.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