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胡秋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79號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壹佰叁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譚琬馨、周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