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78號
- 聲請人
- 美多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長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能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施能國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施能國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