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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80號

聲請人
日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劉梅春
相對人
AMANTE MA.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MANTE MARESSAREVILLA 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00 條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MANTE MARESSAREVILLA 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乙紙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所載之發票地係在國外,我國無審判權,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從認定管轄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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