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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20號

聲請人
歐敏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艾伯特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武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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