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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44號

聲請人
安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之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㈢提出相對人陳主榮、陳元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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