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444號
- 聲請人
- 安喬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主榮、陳元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主榮、陳元鼎簽發票號CH0000000 、CH0000000 之本票2 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陳主榮、陳元鼎簽發票號CH0000000 、CH0000000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