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文杉
- 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45號聲 請 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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