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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請人
豪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宏
相對人
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晃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0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仟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以萬泰商業銀行之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前遵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701 號民事裁定為反擔保,曾提供現金新臺幣3000萬元,並以99年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有現金需求,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指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701 號、99年度存字第1014號及100 年度司聲字第544 號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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