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嘉雄、沈茂強
- 原告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茂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一 │裁判費用 │ 52,282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 │ │ │人負擔。 │ ├───┴─────────┼────────────┼────────┤ │ 總 計 │ 52,282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