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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聲請人
謝瑞恆
聲請人
謝彣隆
聲請人
前列二人共同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陳淑鈴
聲請人
聲請人
前列三人共同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相對人
劉俊平即昇豐工程行
相對人
大家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蔆
相對人
蔡易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 法扶保字第一○○○二○一七號) ,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1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財產。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大家娛樂有限公司、蔡易杰、劉俊平即昇豐工程行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733 號及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17 號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之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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