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平 相 對 人 亞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煒 相 對 人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37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存新臺幣210,000 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情,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均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已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確定,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