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魏玉煉、王國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聲 請 人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代 理 人 王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鄭桃之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聲請人於本案之利害關係及其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