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7號

抗告人
廖秀松
相對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法定代理人
陳宗鎮
相對人
林金吾

      詹文馨

      蕭胤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26日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101 年11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3日送達抗告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然抗告人具狀陳稱:請求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 項、第2 項命被告等人(即相對人等)負擔訴訟費用云云,並未按期繳納,惟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適用,乃屬終局裁判時,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與原告提起抗告時依法應先墊付裁判費,核為二事,無卸於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之義務。茲本件抗告人逾期未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參,則抗告人之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