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訴訟代理人
鄭錦榮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計委任書其他約定事項第6 條、工程契約書第15條(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