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房元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舜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計委任書其他約定事項第6 條、工程契約書第15條(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