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寶麟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被告
-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櫸
- 訴訟代理人
-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契約書第八條其他事項(四)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