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張益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源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為應受判決聲明之擴張。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尚欠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