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6號
- 原告
-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彩華
- 被告
-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訂購契約書所生之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所簽立訂購契約書第13條約定:「工程進行中或完工後,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執時,應本誠信原則協議,如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原毋庸附具理由,其異議應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