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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蕭錫証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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