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建字第八十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建字第八十三號原 告 何絜靖即永興鋼鋁工程行 李安圓即禾玖工程行 鐘秀珠即舜程企業社 邱泰郎即和昇興業工程行 日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