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凡達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漳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關力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玉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