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7號
- 原告
- 甜水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良丞
- 原告
- 戴志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碩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被告
- 興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勇
徐滄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與風力發電廠商簽約時所稱滿級風測試發電量之證據資料,或如何擬定廣告數據內容之說明。
三、請原告於7 日內說明是否就風力發電機是否會影響建物結構安全部分有無送技師鑑定之必要,並為估價之必要,及是否提出風力運轉之噪音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