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八號
一○一年度消債全字第二十三號
- 債務人
- 陳佩榆原名陳佩婷.
- 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於其財產之強制執行,惟漏
未提出執行命令及敘明欲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應予
補正。
提出債務人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自陳其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係自九十九年五月至一百零一年四月間任職貝司特鐘錶有
限公司,及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記載每月支出房
租新臺幣(下同)七千元等語,核與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
薪資所得來源係東南亞鐘錶有限公司,及其所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載明每月房租為六千元等情相左,債務人應說明其
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內容、地點、時間、薪
資計算方式等),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自九十九年六月起迄
今之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明細。
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提出債務人之父陳通抱之九十八、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之父陳通抱育有幾名子女?各該子女之姓名、
年齡、工作狀況及如何分擔陳通抱之扶養費。
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該成員間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何以債
務人未居於此而另賃居他處?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
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勞健保費用之單據。
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有無投保商業保險?若有,應提
出該保單,並說明該保單之現值。
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電話費一千五百元,債務人應說明其
必要性或重新列計。
債務人自陳因未參與前置協商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公司因而請其自願離職,無奈只能走向毀諾一途等語。
債務人應說明其毀諾之時點?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並提出
離職證明及該扣薪之強制執行命令。